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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适用范围

分类:
法律法规
作者:
杨瑾
来源:
法询金融固收组
发布时间:
2021/01/18 17:33
浏览量
【摘要】:

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两项内容:

1.关于担保种类即债权范围:

担保法: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四类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所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物权法: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因保证属于债权性质,担保物权不包括保证,故物权法没有规定保证,且删除了定金。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

民法典: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设定的担保。民法典在三百八十八条又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民法典担保篇解释: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具体明确了民法典增加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正式稿将征求稿中“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删除,改为“涉及担保功能”,因为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不是都具有担保功能,例如无追索权的保理就没有实质担保功能,这样修改更为精确,可以将这部分不具担保功能的合同排除在外。

对于担保种类,最初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的定金,在物权法后就没有再明确规定。而因保证属于债权性质,担保物权不包括保证,故物权法也没有规定保证。民法典确定了四类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在物权编,因民法典没有设债权编,保证放在了合同编。

担保债权范围,一直有所变化,最窄范围的是物权法,仅规定了借贷、买卖合同的债权,范围最宽泛的是担保法解释,包括所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民法典做出了重大突破,增加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将现实中很多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合同类型纳入规范。民法典担保篇解释在民法典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形式,增加的其他涉及担保功能包括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可以发现这几类共性是所有权归属债权人,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2、反担保的规定:

除担保法只规定了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其后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都可以提供反担保。民法典担保解释正式稿删除了反担保的相关规定。

(采编:崔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