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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篇解释》解读——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分类:
法律法规
作者:
杨瑾
来源:
法询金融固收组
发布时间:
2021/04/0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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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九民纪要首次增加了无须决议担保有效的例外情况规定,对《公司法》第16条进行了突破,民法典担保解释沿用了九民纪要的规定,但删除了互保的情况,规定三类无须决议担保有效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正式稿将征求稿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修改为全资子公司,缩小了适用范围。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这一款在征求意见时颇多意见,认为有可能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利,但正式稿最终保留。

正式稿增加了上市公司不得适用第二、三项豁免的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担保需要另行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且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市场的影响比较大,不宜适用豁免事项。

删除九民纪要中的互保情形是平衡了司法实践后的结果,个案中曾有裁判观点认为,只要股东曾为公司提供过担保,那么公司反过来为该股东提供担保,即便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删除此项豁免,避免了该条款被滥用导致公司被股东通过互保手法掏空的风险。

(采编:崔晴)